《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工程总承包审核机制的通知(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30 15:56:59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确保长沙市政府性及国有企业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符合省市政策要求,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工程总承包审核机制的通知(试行)》,从适用范围、审核程序、发包审查、加强管控和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适用范围方面,适用于本通知的为长沙市本级政府性及国有企业,其投资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等工程总承包(EPC)活动纳入管控范围。本通知对工程总承包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强调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必须以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的内容明确且技术方案成熟为前提条件。这对市属政府性及国有企业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设单位应合理分判项目条件、完善发包人要求、准确编制控制价,若前期发包人需求不明确、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如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精装修工程、园林景观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类工程、地下管网工程、地下工程等。
审核程序方面,通知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需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可控性进行审核,在发包前应实行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审核机制。通知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及以上”三个金额段提出了分类审核要求,且工程总承包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需以批示件或会议纪要(备忘)为依据,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入场交易把关,确保进场交易项目按照要求履行相关审查手续。工程总承包项目审核程序多层次、多方位的变化对建设单位在完善项目立项及科研审批、编制发包人要求、进行前期地质勘察、完成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模拟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标准,建设单位需适时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以及项目特点积极响应政策变化,充分重视并科学铺排各项招标前置工作。
发包审查方面,通知明确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并完成项目概算审批,特殊情况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项目须经工程总承包可行性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本条理解的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完成初步设计后进行发包,特殊情况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履行报批手续,对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但需有类似造价经济指标进行论证发包的项目,比如住宅、学校、装配式建筑项目等,应全方位对标并进行充分市场研究后报批,此条例对工程总承包实施模式的前期科研及规划设计深度提出了高要求。
加强管控方面,通知一步细化强调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标前、标后管理,工程总承包应当在初步设计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严格按照行业批复及“三重一大”内部决策的概算总投资组织项目建设,不得超概。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方面需加强,强化项目管控,防止因初步设计不到位、设计漏项或设计单位经验不足、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工程总承包项目出现因设计不合理、漏项、引起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等问题;通知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总价合同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合同总价需要调整的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应选择或参照相关合同范本进行编制,并按相关规定约定风险分担、工程变更、设计优化、变更程序、计量规则、计价办法等。此通知明确了发包人要求编制的重要性,建设单位应摒弃“工程结算为施工工程量计价,事前不算帐、事后算总账但结果却不如施工总承包”的传统费率下浮招标、模拟清单的招标模式,项目不得以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估算、概算下浮)做为招标控制价,工程总承包项目要加强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到竣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管理。
职责分工方面,本通知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出了全方位管理要求,明确了各行业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能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部门按照其部门职能职责对工程总承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标后合同签订、现场施工、人员履约、设计变更以及工程决算和结算等情况的跟踪监督,审计部门聚焦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管理、概算编审、招标投标、变更管理、现场管理、结算评审等重点环节。各行业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属政府性及国有企业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启动的全方位把关,意味着建设单位需要尽快建立与市直部门的业务沟通机制,以便于工作的快速推进。
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关于建立工程总承包审核机制的通知(试行)》的印发,标志着在全市进一步规范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同时也对建设单位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确保前期各项工作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同时也需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为项目招标顺利启动做好充分准备。
适用范围方面,适用于本通知的为长沙市本级政府性及国有企业,其投资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等工程总承包(EPC)活动纳入管控范围。本通知对工程总承包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强调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必须以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的内容明确且技术方案成熟为前提条件。这对市属政府性及国有企业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设单位应合理分判项目条件、完善发包人要求、准确编制控制价,若前期发包人需求不明确、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如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精装修工程、园林景观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类工程、地下管网工程、地下工程等。
审核程序方面,通知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需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可控性进行审核,在发包前应实行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审核机制。通知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及以上”三个金额段提出了分类审核要求,且工程总承包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需以批示件或会议纪要(备忘)为依据,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入场交易把关,确保进场交易项目按照要求履行相关审查手续。工程总承包项目审核程序多层次、多方位的变化对建设单位在完善项目立项及科研审批、编制发包人要求、进行前期地质勘察、完成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模拟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标准,建设单位需适时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以及项目特点积极响应政策变化,充分重视并科学铺排各项招标前置工作。
发包审查方面,通知明确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并完成项目概算审批,特殊情况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项目须经工程总承包可行性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本条理解的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完成初步设计后进行发包,特殊情况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履行报批手续,对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但需有类似造价经济指标进行论证发包的项目,比如住宅、学校、装配式建筑项目等,应全方位对标并进行充分市场研究后报批,此条例对工程总承包实施模式的前期科研及规划设计深度提出了高要求。
加强管控方面,通知一步细化强调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标前、标后管理,工程总承包应当在初步设计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严格按照行业批复及“三重一大”内部决策的概算总投资组织项目建设,不得超概。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方面需加强,强化项目管控,防止因初步设计不到位、设计漏项或设计单位经验不足、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工程总承包项目出现因设计不合理、漏项、引起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等问题;通知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总价合同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合同总价需要调整的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应选择或参照相关合同范本进行编制,并按相关规定约定风险分担、工程变更、设计优化、变更程序、计量规则、计价办法等。此通知明确了发包人要求编制的重要性,建设单位应摒弃“工程结算为施工工程量计价,事前不算帐、事后算总账但结果却不如施工总承包”的传统费率下浮招标、模拟清单的招标模式,项目不得以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估算、概算下浮)做为招标控制价,工程总承包项目要加强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到竣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管理。
职责分工方面,本通知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出了全方位管理要求,明确了各行业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能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部门按照其部门职能职责对工程总承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标后合同签订、现场施工、人员履约、设计变更以及工程决算和结算等情况的跟踪监督,审计部门聚焦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管理、概算编审、招标投标、变更管理、现场管理、结算评审等重点环节。各行业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属政府性及国有企业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启动的全方位把关,意味着建设单位需要尽快建立与市直部门的业务沟通机制,以便于工作的快速推进。
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关于建立工程总承包审核机制的通知(试行)》的印发,标志着在全市进一步规范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同时也对建设单位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确保前期各项工作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同时也需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为项目招标顺利启动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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